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許洵英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葉又華 律師被告 郭文中 訴訟代理人 任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