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陳盧金治 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景福 被告畢劉綿
張 陳麗華 吳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如附表所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046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周怡青附表:
┌───────┬─────────┬─────────┐│地號│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面積(平方公尺)│值(新臺幣)│├───────┼─────────┼─────────┤│臺南市東區虎尾│11.5│36,117元/平方公尺││寮段518地號│││├───────┼─────────┼─────────┤│臺南市東區虎尾│6、9、4│43,300元/平方公尺││寮段518-1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