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永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永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