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092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7年9月10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分有明定;又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之:「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乙○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7年6月24日晚間7時3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1段136巷口(東向西)時闖紅燈,啟動自動照相設備採證,員警依採證照片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僅記載第63條)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上揭時間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經過環山路1段及環山路1段136巷之交岔路口,該路口之紅綠燈號誌與對向之紅綠燈號誌相距甚近,易令駕駛人誤認該路口之紅燈號誌僅係「警告性紅燈」,故未停車而繼續駕駛,以避免後方車輛追撞,伊並未違規,原處分殊有違誤,應予撤銷云云。
四、經查,證人即依本件採證照片填製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之員警甲○○證稱:本件係自動照相設備採證違規,依第1張採證照片右上角顯示,受處分人係於紅燈亮起2秒6後通過路口,啟動自動照相採證,該照片左上角顯示受處分人車輛係行駛於第1車道;第2張採證照片右上角顯示紅燈亮起3秒
6後,受處分人已穿越至路口中央,該照片右上角下方顯示受處分人之車速為時速44公里;該路口紅綠燈之設置情形正常,並無所謂「警告性紅燈」,紅綠燈號誌下方尚有機車停等格、停止線,黃燈亮起後,駕駛人即應在停止線前停下,遵守燈光號誌,該地點係一直路,而非彎路,視野清楚,不會使駕駛人誤認等語(本院卷第26、27頁),並有採證照片
2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受處分人復自承其通過上開路口,確實看到亮紅燈(本院卷第29頁),足見受處分人闖越紅燈穿越上開路口;受處分人雖辯稱該路口之紅綠燈號誌與對向之紅綠燈號誌距離很近,其誤認係「警告性紅燈」,故未停下,並舉文德路、成功路3段路口之號誌為例云云,惟受處分人援引之文德路、成功路3段路口,與上開違規地點係不同之路段,業據證人甲○○證述在卷,二地點交通號誌設置因環境、交通流量有不同考量,殊無從相互比擬;又上開路口經員警實地測量,路口寬度約16.8公尺,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97年11月17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09732405600號函所附路口寬度測量圖1份、現場照片2幀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4至36頁),依該現場照片顯示,違規地點為寬敞直行道路,交岔路口處尚有行人穿越道供行人通行,依該路口之寬度及路況,足以使受處分人判別紅綠燈號誌為交岔路口號誌,絕非「警告性紅燈」,受處分人所辯,委無足取。按行車管制號誌之圓形紅燈燈號顯示之意義為「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5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車線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97年8月18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09731723400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11頁),受處分人於前揭時間駕車行經違規地點,燈光號誌既已顯示圓形紅燈,揆諸前開規定,受處分人於紅燈亮起仍通行闖越,係「在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至為顯然。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前揭所辯,殊不足採,上開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2,7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
1項第3款規定,併予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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