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范德城 被告 林坤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0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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