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林秀美 被告 陳玉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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