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宣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43,193元│105.10.10~105.11.10│6.19│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105.11.11~清償日止│9.285│,按年息百分之0.61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38計算之違約金。│├─┼──────┼──────────┼───┼────────────┤│1│78,312元│105.10.10~105.11.10│7.19│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105.11.11~清償日止│10.785│,按年息百分之0.719,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438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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