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00號原告丙○○??丁○○被告乙○○???????????住臺北縣??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新台幣(下同)3,640元之裁判費,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3,0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630元(即7,270-3,640=3,63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楊千儀?????????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