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