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許 俊雄 債務人 許俊 傑債務人 許俊鴻 債務人 許偵倚 法定代理人 程惠珠
一、債務人 許俊傑 、 許俊雄 、許俊鴻、許偵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許水淵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許俊偉 前就讀私立開明工商邀案外人程惠珠及案外人許水淵(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9,33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許水淵已於民國106年03月29日辭世,債務人許俊雄、許俊傑、許俊鴻、許偵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許水淵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許俊偉自民國106年12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3,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俊雄、許俊傑、許俊鴻、許偵倚既為被繼承人許水淵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9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俊傑、許│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03,00│俊雄、許俊│1月04日起│4月16日止│一五│││0元│鴻、許偵倚├──────┼──────┼───────┤││││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月17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俊傑、許│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00│俊雄、許俊│2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鴻、許偵倚│││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