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51號聲請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相對人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
京桃山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卜部曉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二關於「相對人京桃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元(8,370X1%=84;8,370X99%=8,286,元以下均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京桃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築地魚金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元、8,286元(8,370X1%=84;8,370X99%=8,286,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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