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37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5日下午2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眾銀行)申請信用卡,約定利息依年息19.5%計算,按月
依約攤還,如遲延履行,另按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
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致積欠訴外人大眾銀行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償還,而原告於95年1月16日
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
與公告、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注意事項、信用卡消費明細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蘭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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