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書戩具保人李金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書戩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後,由具保人李金標出具保證金,乃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已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乃將受刑人釋放;且受刑人就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而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影本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而,受刑人已於110年12月5日緝獲並入法務部○○○○○○○執行乙情,亦有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雖在該案執行中曾因逃匿並遭通緝,但現既已入桃園監獄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