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院於另案被告 黃文孝 所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號)判處黃文孝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認定扣案之咖啡包14包(白色包裝3包,藍黑色包裝11包)依現存事證無從認與黃文孝該案犯行有關,因此不予宣告沒收。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108年度他字第6769號案件予以偵查,因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簽結,有檢察官簽呈1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3包白色包裝檢品(驗前總毛重16.53公克,驗前總淨重12.87公克,因鑑驗取用1.35公克,驗餘總淨重11.5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自係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總淨重│││11.52公克)及其包裝袋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