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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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8號上訴人 徐文貴 被上訴人 徐艷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訴字第192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6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編│土地或│地號或建號│面積│應繼分│土地公告現值│價額││號│房屋│桃園市蘆竹區│(平方公尺)││或房屋課稅現│(新臺幣)│││││││值(新臺幣)││├─┼───┼────────┼──────┼────┼──────┼──────┤│1│土地│竹中段1022地號│139.50│8分之1│59,580元│1,038,926元│├─┼───┼────────┼──────┼────┼──────┼──────┤│2│土地│竹中段1023地號│14.80│8分之1│64,600元│119,510元│├─┼───┼────────┼──────┼────┼──────┼──────┤│3│土地│竹中段1024地號│31.20│8分之1│64,600元│251,940元│├─┼───┼────────┼──────┼────┼──────┼──────┤│4│土地│宏昌段844地號│160.20│8分之1│7,300元│146,183元│├─┼───┼────────┼──────┼────┼──────┼──────┤│5│房屋│竹中段671建號│254.96│8分之1│368,800元│46,100元│├─┴───┴────────┴──────┴────┴──────┼──────┤│總計│1,602,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