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聲減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50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850號)、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8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係自首而受裁判,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意旨,仍得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附表┌────────┬────────────┬─────────────────┐│編號│1│2│├────────┼────────────┼─────────────────┤│罪名│侵占│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4年4月27日至94年5月25日│95年6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850號│94年度偵字第1083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250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17日│94年12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2508號│94年度上訴字第2319號││決├──────┼────────────┼─────────────────┤││確定日期│95年11月13日│95年1月16日(98年8月3│││││日撤銷緩刑確定)│├─┴──────┼────────────┼─────────────────┤│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第330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合於第2條第1項第3款│合於第6條規定依第2條第││六年罪犯減刑條例││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行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11654號(已執行發監完│3202號(依臺灣臺中地方│││畢)│法院98年撤銷90號撤銷緩││││刑之宣告;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