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
原告威翰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亞威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已否返還授權合約書之保證金,並自行將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