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32號
原告 尹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32號
原告 尹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