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32號

原告 尹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欣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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