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林聰 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林聰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
法 官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
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