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97號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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