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年6月│├────────┼──────────┼──────────┼──────────┤│犯罪日期│93.5月底至94.3.4│94.1.31及94.2.23│94.1.31至94.3.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838號│94年度偵字第4414號│94年度偵字第44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實││││││審├──────┼──────────┼──────────┼──────────┤││判決日期│94.4.29│95.2.14│95.2.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4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7.15│95.2.14│95.3.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9167號│95年度執字第3268號│95年度執字第3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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