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吳淑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賢貞 、 廖勇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