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甲女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正國 、 林毅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本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