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巴明黎 被告 郭協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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