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69號

原告 游淑禎

被告 鍾倚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財產交易進行之表徵,擅自將之提供不詳他人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與他人交易,從而逃避追查,對於不詳他人藉以實施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行為有所助益,竟基於縱使不詳他人利用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該等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前某日,將自己所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該帳戶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50分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聯繫原告,佯稱可投資公司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5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進入上開中信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致使原告因本件詐欺而損失15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稱: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致其受有15萬元損害乙情,業據原告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9514號、113年度偵字第484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號偵查卷宗查核無誤,而被告亦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認,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15萬元,應屬有據。

㈡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3年4月30日合法送達被告,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請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就原告此部分聲請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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