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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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模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779號原告專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英超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 林太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模具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
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模具返還與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訴外人姚英超與被告共同出資成立之公司,而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解散,由姚英超擔任清算人。然被告未經姚英超同意,擅自占有如附表所示原告所有之模具、馬達(下分別稱系爭模具、系爭馬達),該等物品實應速返還,以便清算順利進行,如不能返還,亦應照價賠償,爰依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擇一有利者,請求被告返還之,如不能返還時,則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3,000元等語。
(二)聲明:⑴被告應將如系爭模具及馬達返還與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60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乃依與姚英超間關於原告公司資產之分配協議,而占有系爭模具,然並未占有系爭馬達;姚英超亦按分配協議而取得存款與塑膠原料及成品等資產等語,以資抗辯。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模具為被告所占有,該等模具市價為60萬元等情,有被告自行書寫之資產分配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可採認。
被告抗辯其與姚英超間有分配協議、並據以占有系爭模具云云,並提出前開資產分配表及照片2張為證(見本院卷第24頁),然該資產分配表為被告片面製作,其上並無兩造或姚英超之簽名、蓋章,照片2張亦僅能顯示有塑膠原料存放於原告處,均無法證明被告所稱分配協議之存在,其抗辯並無可採,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模具,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60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被告占有系爭馬達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關於返還系爭馬達或給付3,000元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模具,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併依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為同一內容之請求,係就同一給付目的之數請求權合併起訴之選擇合併,本院就此部分既已擇一判決原告勝訴,則就他請求權之訴訟標的自毋庸裁判;原告本於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馬達,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10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應依比例由兩造分別負擔,爰裁判如主文第3項。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表:
┌─┬─────┬─┬─┐│編│產品名稱│單│數││號││位│量│├─┼─────┼─┼─┤│1│橡膠模具│組│1│├─┼─────┼─┼─┤│2│塑膠模具│組│5│├─┼─────┼─┼─┤│3│馬達│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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