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373號原告 陳治輝 被告 陳張麗仙
陳榮和 陳隆和 陳耀和
陳宏和 陳慶和
陳葦融
陳怡如
陳俐臻
陳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附表編號10所示不動產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被告所共同繼承之遺產,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9所示不動產均坐落於臺北市士林區,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另附表編號10所示不動產坐落於桃園市蘆竹區,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簡辰峰附表編號被繼承人陳廷忠之遺產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0○段0地號土地1/62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1/63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地號土地1/64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1/65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地號土地1/66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地號土地1/27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00地號土地1/28臺北市○○區○○段0○段段00000地號土地1/29臺北市○○區○○段0○段段00地號土地1/610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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