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潘 江志成 即江志成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本院民國114年1月13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消債法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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