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東埔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伍榮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妍心 兼法定代理 伍凱麗 住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人居南投縣○○鄉○○村○○巷00號
一、債務人方妍心、伍凱麗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4,366元,及其中新臺幣43,000元,自民國110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應加付應收利息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等語,而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他可釋明違約金以利息百分之30計算之證據資料,則其關於請求超過借據上約定利息百分之15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