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 牛紫彤 即牛 浩明 (即被繼承人 蘇秀意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秀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秀意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牛紫彤即牛│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4年│按年利率1.83%│││329769│浩明(即被│11月26日起│4月21日止│計算之利息│││元│繼承人蘇秀├──────┼──────┼───────┤│││意之繼承人│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3%││││)│4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牛紫彤即牛│自民國103年│至民國104年│按年息0.183%計│││329769│浩明(即被│12月27日起│4月21日止│算之違約金│││元│繼承人蘇秀├──────┼──────┼───────┤│││意之繼承人│自民國104年│至民國104年│按年息0.283%計││││)│4月22日起│6月26日止│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66%計│││││6月27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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