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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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217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告 連志明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前登載國內版新聞紙。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址「基隆市○○區○○路○○○巷○○○○號」,業經本院委警查明。是本院前對被告上開戶籍地址所為送達並不合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期日及法庭行之,及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應於102年2月1日前登載國內版新聞紙速登國內版報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