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1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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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1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27日上午9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新臺幣貳拾
壹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貸
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