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49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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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49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4967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柒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者自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月止每
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叁拾伍元為原
告預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