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詹錢森 被告 黃國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國樑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詹錢森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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