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佑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佑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佑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82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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