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玟 龍輔 佐人 王婞 指定辯護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111年度湖簡字第12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判決前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且本案於被告撤回上訴時,原判決已終局確定,本案即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無現實到庭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劉正祥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