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後,刑法第51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查,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之銀元1百元、2百元、3百元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故本件受刑人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又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固然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惟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受刑人甲○○之犯罪時間,其中一罪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從而受刑人縱經定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判有期徒刑11月減│判有期徒刑8月,減│判有期徒刑8月減刑│││刑為有期徒刑5月│刑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如│││15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以新台幣1千元│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5.07.02│95.06月間│95.10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字第12972號│第2209號│第2209號││案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號│97年度上易字第760│97年度上易字第76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06│97.07.17│97.07.17│├─┼────┼────────┼─────────┼─────────┤│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7號│97年度上易字第760│97年度上易字第76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6.08.14│97.07.17│97.07.17│││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3769號(已│第12468號│字第12468號│││執畢)│││└──────┴────────┴─────────┴─────────┘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判有期徒刑8月減│判有期徒刑8月,減│判有期徒刑8月減刑│││刑為有期徒刑4月│刑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4月,如│││,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新台幣1千元折算1│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5.10月中旬某日│95.10月底某日│95.10月中旬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字第2209號│第2209號│第2209號││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760│97年度上易字第760││││760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17│97.07.17│97.07.17│├─┼────┼────────┼─────────┼─────────┤│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第760│97年度上易字第760││││760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07.17│97.07.17│97.07.17│││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2468號│第12468號│字第124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