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吳國聖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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