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秀鑾
楊佩妮 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被告 顏黃秀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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