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翁嘉鴻 被上訴人 翁雅琪 法定代理人 翁惠珊 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9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新簡字第3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獻楠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洪碧雀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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