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9號原告 陳坤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尤義宏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尤義宏、 尤國銘 、 尤文芳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5,56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㈠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