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即被告 洪志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7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志宏(下稱被告)業已坦承全部犯行,並願接受法律制裁,顯無逃亡之虞,請考量被告患有重病之母親年事已高,無法面對白髮人送黑髮人之哀痛,給予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權利,被告願意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擔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3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加重竊盜罪嫌,除有其自白外,尚有同案被告 余旭琮卓承竹 之供述、證人 鄭高明陳聰賢 之證述及卷內監視錄影畫面、照片、通聯記錄等在卷為憑,且經本院判處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尚未確定),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再犯本件相同之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審酌被告係以結夥攜帶兇器踰越牆垣等方式行竊,對治安影響甚大,並造成被害人公司之損失甚鉅,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性存在,至被告固提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係以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其羈押原因,自與被告是否有逃亡可能無關,且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性一節,業如前述,自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予以替代,此外,被告所提其他理由,經核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故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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