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劉兆奇 債務人 柯鈺鵬柯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鈺鵬即柯玟安於民國(以下同)97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期限7年,自民國97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4月10日止,共分84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第1期至第6期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2.60%加0.81%計為年利率3.41%機動調整。
第7期至第84期按當時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33%計算隨機動調整,嗣後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份,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綜合消費放款借據為憑。
(二)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89,626元整,並自民國101年10月16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