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 郭鳳嬌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 陳純英 訴訟代理人 陳建蒼 被告 張貴美
賴辰武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克榮 被告 黃登塘
黃登傑 黃哲芳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登銘 被告 吳麗琴 被告 胡智源 訴訟代理人 胡金發 被告 葉文惠
葉文馨 葉玉鳳 葉玉凰 葉繡華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滋基 被告 郭鈺安 被告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游興民
陳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淑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