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文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52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乙○○係兄弟關係,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對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乙○○向本院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核發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內容如下:甲○○不得對 王尚蔚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甲○○不得對王尚蔚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甲○○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乙○○住所(地址: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等情。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並於112年4月10日上午9時50分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通知甲○○,甲○○已知悉該暫時保護令之內容。詎甲○○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8月10日上午8時9分許,前往乙○○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住處騎樓下,按該處門鈴並駐足徘徊,而未遠離上址住處至少100公尺以上,以此方式違反本案保護令。嗣經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員警112年8月10日職務報告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兄弟關係,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7條規定,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是僅相對人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進入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112年4月10日即為警當面執行本案保護令,其於112年8月10日前往告訴人住所時,上開暫時保護令仍有效存在,此情自應為被告所知悉,是無論被告係基於何種目的前至前揭未遠離告訴人之住所至少100公尺,被告對上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既已有所認識,仍執意至前揭處所,其所為自已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禁令,而該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75號民事暫時保
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之作用,而予以無視而為本案行為,顯然藐視國家公權力及破壞保護令之作用,實有不該,並審酌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酌被告前曾犯違反保護令罪之素行(未構成累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佩瑜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