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茂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青茂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9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9年8月8日│98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速偵│檢察署99年度撤緩│││字第2993號│偵字第45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中交簡字││事實審││1734號│第226號││├────┼────────┼────────┤││判決│99年8月25日│100年2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中交簡字││判決││1734號│第226號││├────┼────────┼────────┤││判決│99年9月27日│100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1604號已執│執字第4611號未執│││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