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9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仲聞 即二董牛肉麵館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19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仲聞 即二董牛肉麵館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