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銷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5號原告元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三奇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 律師
葉至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銷關係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二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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