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周家信 相對人即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縣長)訴訟代理人 魏展菁
賴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為行政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雖有提出釋明訴訟費用額之證書4紙,卻未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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