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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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救字第7號聲請人 許寶珠 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相對人漢堂食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之定有明文。且本條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以僱主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倘其主張並非虛妄,則除其訴顯無勝訴之望外,即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在相對人開設於新竹市○○路○○○號9樓之朱記餡餅粥店鋪從事招待、清潔及外場準備等勞務工作,於民國101年2月6日出席參加相對人舉辦之席宴後騎乘機車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有本件職業災害,爰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局函文、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醫療費用收據等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現由本院以101年度竹勞小調字第30號案件受理中,核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且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宛琴